描述: X:\friendly\media\bully\0.png描述: 描述: 描述: X:\friendly\media\bully\1.png 描述: X:\friendly\media\bully\00.png  

    來,有校園霸凌事件所衍生的偏差行為,對相關學生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,為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事件,建立有效地預防機制,教育部特訂定三級預防策略,以作為防範之用。

    在教育宣導預防方面,著重於學生法治、品德、人權、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,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善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,希冀透過完善宣導教材,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,分層強化行政人員、教師及學生對於霸凌行為之認知、辨識與處理之能力。

    另外,為提升國小學生及教師法治教育素養,並協助教師正向且有效引導學生,除規劃設計「防制校園霸凌法治教育動畫」之外,並編製「防制校園霸凌法治教育動畫之教學指引」,以輔助教師防制校園霸凌之教學,促進法律生活化,進而使法治教育觀念深植於新一代莘莘學子,收萌芽、發展以至成熟之效。

    期望結合家長及社會各界力量,大夥兒一起關心校園霸凌問題

一起為建立安全學習環境,

一起為建構友善和諧校園而共襄盛舉、共盡心力。

    下列各影片及教學指引皆為教育部所設計,歡迎各位同仁加以運用。

 

編號

影片主題 (內容)

霸凌類型

影片截圖

下載

1

天使的吻痕防制言語侮辱篇…………

言語 / 關係霸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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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片(800x600)教學指引

2

再見.阿噜巴!防制肢體暴力篇……

肢體 / 性霸凌

描述: 描述: 描述: X:\friendly\media\bully\3.png

影片(800x600)教學指引

3

蓓蓓與大叔的誹聞防制誹謗篇……

言語 / 關係霸凌

描述: 描述: 描述: X:\friendly\media\bully\4.png

影片(800x600)教學指引

4

偶像的醜聞防制恐嚇篇……………

肢體 / 關係霸凌

描述: 描述: 描述: X:\friendly\media\bully\40.png

影片(800x600)教學指引

5

體育課拘禁事件防制剝奪行動自由篇

肢體霸凌

描述: 描述: 描述: X:\friendly\media\bully\5.png

影片(800x600)教學指引

6

的書包防制財產侵害篇…………

肢體霸凌

描述: 描述: 描述: X:\friendly\media\bully\6.png

影片(800x600)教學指引

7

小饅頭的眼淚防制人格侵害篇………

肢體 / 性霸凌

描述: 描述: 描述: X:\friendly\media\bully\7.png

影片(800x600)教學指引

8

網路黑白講防制網路誹謗篇…………

言語 / 關係 / 網路霸凌

描述: 描述: 描述: X:\friendly\media\bully\8.png

影片(800x600)教學指引

9

錢!拿來防制恐嚇勒索篇……………

肢體 / 言語霸凌

描述: 描述: 描述: X:\friendly\media\bully\9.png

影片(800x600)教學指引

10

嫉妒與勇氣防制身心傷害篇…………

肢體 / 言語霸凌

描述: 描述: 描述: X:\friendly\media\bully\10.png

影片(800x600)教學指引

11

防制校園霸凌宣導短片………………

wmv格式 (45); mov格式 (45)

       資料來源:描述: 描述: 描述: 回首頁http://www.edu.tw/displ/content.aspx?site_content_sn=26500

 

 

 

Q A

各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說明:各縣市專線係由各縣市政府教育局(處)提供彙整,如有異動,以各縣市政府公布資料為

 

文字方塊:  教育部聯絡電話:02-3343-7855 02-3343-7856

 

縣市別

教育處(局)電話

基隆市

02-2432-2134 (特教科)

台北市

02-2725-2751(軍訓室) or 1999服務專線

新北市

0800-580-780

桃園縣

0800-775-889

新竹市

0800-222-805

新竹縣

03-551-81012810(學管科)

苗栗縣

037-559-684(學管科)

台中市

0800-580-995

南投縣

049-223-1730(學管科)

彰化縣

04-724-1183(學管科)

雲林縣

05-535-1216
05-537-4068
(學管科)

嘉義市

05-222-4741(督學室專線)

嘉義縣

05-362-0113(處長室專線)

台南市

06-2982-621(國小教育科)
06-298-2586
(國中教育科)

高雄市

0800-775-885

屏東縣

08-734-7246(督學室專線)

宜蘭縣

03-925-4430(學管科)

花蓮縣

03-8576-387(督學室專線)

台東縣

0800-322-0022226

澎湖縣

06-927-2415(學管科)

金門縣

082-325-630(教育局)

連江縣

08-362-517127(學管科)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我被霸凌了該怎麼辦?

一、霸凌處置

 

二、支援管道

bully向導師、家長反映(導師公布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予學生及家長)

bully向學校投訴信箱投訴

bully向縣市反霸凌投訴專線投訴 (如上表)

bully向教育部24小時專線投訴(0800-200-885

bully於校園生活問卷中提出

bully其它(警察、好同學、好朋友) 向學校反映

 

*霸凌行為應負之法律責任

一、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應負哪些法律責任?

刑罰: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,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,觸犯刑罰法律者,得處以保護處分,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,得視案件性質依規定課予刑責或保護處分。

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

刑法第277條,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;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刑法第278條,使人受重傷者,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。

剝奪他人行動自由

刑法第302條,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,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。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未遂犯亦處罰之。

強制

刑法第304條,以強暴、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,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。未遂犯亦處罰之。

恐嚇

刑法第305條,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。
刑法第346條,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6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科1千元以下罰金。其獲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,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未遂犯亦處罰之。

 

侮辱

刑法第309條,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。以強暴公然侮辱人者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。

誹謗

刑法第310條,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為誹謗罪,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。散布文字、圖畫犯前項之罪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。對於所誹謗之事,能證明其為真實者,不罰。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,不在此限。

民事侵權

一般侵權行為

民法184條第1項,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

侵害人格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

民法195條第1項,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
行政罰:依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,未滿14歲人之行為,不予處罰。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,得減輕處罰。

身心虐待

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8條第1項,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,並公告其姓名。

二、學生若有霸凌行為法定代理人應負之法律責任

兒童及少年屬民法第13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,如其成立民事上侵權行為,法定代理人依同法第187條應負連帶責任。 另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4條規定,家長(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)因忽視教養,致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,或有少年虞犯之行為,而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宣告,少年法院得裁定命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;拒不接受前項親職教育輔導或時數不足者,少年法院得裁定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連續處罰。

三、教育人員發現校園霸凌應有之通報義務與責任

義務
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第2款規定,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身心虐待之行為。
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4條1項規定,教育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遭受身心虐待者,應立即向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通報,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。

責任校園霸凌行為,如已達身心虐待程度者,校長及教師身為教育人員,應依法通報,未依規定通報而無正當理由者:

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61條規定,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。

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7條1項第2款、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規定,其如屬違反法令,而情節重大者,得記大過。